沖動損壞標的,賠!
2024-05-27 15:03:55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馬志軍 | 作者: | 點擊量:12886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劉嘉豪)“李某在房屋搬離過程中往墻上惡意噴漆。”買受人向執行法官反映。
原來,因被執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申請執行人某銀行向雨湖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。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,執行法官迅速凍結被執行人李某名下的微信、銀行賬戶,并發現兩套可以處置的房產。兩套房屋拍賣成交后,為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追回數十萬元。在房屋交付期間,執行法官責令被執行人李某主動騰房并配合買受人過戶,被執行人李某雖表面同意但在房屋搬離的過程中卻往墻上惡意噴漆。
執行法官在第一時間去現場核實情況確定屬實后,將被執行人李某傳喚至法院進行教育和訓誡。買受人向被執行人李某提起賠償申請。在執行法官的組織下,買受人與被執行人李某達成協議,由被執行人李某賠償房屋損失數千元,從被執行人保留的生活費當中扣除。
被執行人常常會面臨來自法律的壓力和社會的監督,在這種情況下,有些被執行人可能會因為一時沖動或者其他原因,而做出不理智的行為。然而,這些行為往往會帶來更多的損失。只有理性看待問題,尊重法律和他人權益,才能使糾紛得到解決。切莫因逞一時之快而受法律制裁。雨湖區人民法院將嚴格依據法律對違法被執行人予以懲戒,用好各項強制執行措施,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駕護航。
法條鏈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,被執行人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財產,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,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責編:馬志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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